16877太阳集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浙教财〔2019〕5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16877太阳集团校办企业是指由16877太阳集团投资创办的16877太阳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防范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四条 校办企业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原则,积极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通过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校内科研技术人员在校办企业中依法持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办企业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企业党的建设、重要人事任免及推荐、重要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产权变更、重要资产处置、3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由党委会、校务会议研究或审定的形式作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党(校)办、科研处、人事处、地方合作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对资产公司行使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对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监督权。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资产公司章程;
2.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3.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5.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6.审议批准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7.授权资产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股东的部分职权。
第十条 学校对企业投资的资本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至资产公司,学校仅以出资人对资产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按照“学校—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下属企业”的模式,实行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不设股东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代表股东对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部分股东权利可授权资产公司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以下主要权限:
1.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委派或更换董事,委派或更换监事;
2.制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公司法任免和管理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在公司职权范围内自主决定重组、转让、租赁与并购,依法决定控参股公司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
4.在保证控参股公司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投入与撤出机制;
5.根据法律、法规拥有的其它权限。
资产公司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依法经营与管理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2.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现代企业;
3.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产学研各项科技产业化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下属二级学院、部、处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校办企业,应由发起人向资产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资产公司论证初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的设立除应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2.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有成熟的科技成果、优势技术及市场需求;
4.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套的资金来源、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条件;
5.不会造成校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资产公司有权责令其注销:
1.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它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的;
3.学校从校企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的;
4.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当注销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首先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申请报告应逐级上报资产公司或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解散的原因;
2.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3.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5.其它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程序如下:
1.资产公司下属企业申请注销,由资产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理方案,经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资产公司申请注销,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方案,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学校批准。
2.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该校办企业注销,由依法成立的清算工作组负责校办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3.企业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
4.确定无异议后,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变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实行财务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审计,每年组织一次财务审计制度,学校和资产公司应当依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按整改意见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的审计工作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处或资产公司董事会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法定代表人每年须与其上级管理部门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承担相应经营和廉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前,应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因玩忽职守、决策失误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较大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总经理拥有企业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所有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企业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在校办企业担任业务骨干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在所属企业工作,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在校办企业上岗工作期间,其学校事业编制的身份不变,日常管理归口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公司应配合人事处,对校办企业中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需要,自主招聘合同制人员,其定编、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1.资产公司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2.下属企业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名单由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批准;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产生,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独立的薪酬体系,积极探索和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下属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可给予奖励。对奖励金的分配使用,校办企业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管理目标年度考核。资产公司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下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资产公司组织进行。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队伍整体素质状况,企业经营的社会需求,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情况,企业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情况等。
2.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状况,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行业获奖情况等。
3.企业的效益目标: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委派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完成情况、事业发展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和企业廉政建设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再投资创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