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发〔2019〕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用房与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管理,按照《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的规定及《台州市市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台财行发[2016]54号)的通知,结合我校目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16877太阳集团各单位的行政用房及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三条 行政用房由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谈话室、公共办公室、保密室、教工活动室、人事档案室、学生心理咨询室等等)组成。
第四条 配置标准中办公用房面积为使用面积,用房面积标准均为上限。
第五条 配置标准中的办公用房面积以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部门及其它为单位,按编制人数及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不在规定之内。
第六条 配置标准中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为办公的常用办公设施配置,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配置不在规定之内。
第二章 行政用房配置标准
第七条 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上限:
正校级待遇42平方;副校级待遇30 平方;中层正职(正处级)待遇24平方;中层副职(副处级)待遇18 平方;其他人员9 平方。
第八条 职能部门辅助用房配置标准:
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会议室、接待室。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或临海校区综合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谈话室、公共办公室、保密室、教工活动室、人事档案室等。
第九条 二级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等部门附属用房配置标准:
二级学院行政用房实行总量控制,定额使用,具体配置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等单位原则上可设立一个会议室和一个接待室。
第三章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条 办公人员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上限:
(一)正副校级待遇领导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数量 |
单价(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资产品目 |
数量 |
单价(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台式电脑 |
1 |
5000 |
6 |
大茶几 |
1 |
1000 |
15 |
笔记本电脑 |
1 |
7000 |
6 |
小茶几 |
1 |
800 |
15 |
一体机 |
1 |
3000 |
6 |
桌前椅 |
2 |
500 |
15 |
碎纸机 |
1 |
1000 |
6 |
书柜 |
2 |
2000 |
15 |
办公桌 |
1 |
4500 |
15 |
三门木质文件柜 |
1 |
2000 |
20 |
办公椅 |
1 |
1500 |
15 |
茶水柜 |
1 |
1000 |
20 |
三人沙发 |
1 |
3000 |
15 |
单人沙发 |
2 |
1500 |
15 |
(二)中层干部待遇领导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数量 |
单价(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资产品目 |
数量 |
单价(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台式电脑 |
1 |
5000 |
6 |
小茶几 |
1个/间 |
800 |
15 |
一体机 |
1 |
3000 |
6 |
桌前椅 |
2 |
400 |
15 |
办公桌 |
1 |
3000 |
15 |
书柜 |
1 |
1200 |
15 |
办公椅 |
1 |
800 |
15 |
文件柜 |
1 |
1000 |
20 |
单人沙发 |
2 |
1500 |
15 |
茶水柜 |
1组/间 |
1000 |
20 |
(三)其他人员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品目 |
数量 |
单价(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资产品目 |
数量 |
单价(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台式电脑 |
1 |
5000 |
6 |
小茶几 |
1个/间 |
800 |
15 |
打印机 |
1台/间 |
2000 |
6 |
桌前椅 |
2把/间 |
300 |
15 |
办公桌 |
1 |
2500 |
15 |
文件柜 |
1 |
1000 |
20 |
办公椅 |
1 |
600 |
15 |
茶水柜 |
1组/间 |
1000 |
20 |
第十一条 会议桌按容纳人数800元/人的上限配置,会议椅按500元/人座位数配置。会议室音响设备等视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根据办公用房面积大小确定配置空调功率。原则上办公用房面积少于20 m2的配置1.5匹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壁挂式空调1台,20 m2-30m2的配置2匹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壁挂式空调1台,30 m2-40m2(含会议室)配置2匹柜机空调1台,40 m2以上的(含会议室)配置3匹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或3匹以上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柜机空调1-2台;已安装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壁挂式或柜式空调。空调使用最低年限12年。
第十三条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的一体机,1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的条码打印机用于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与市级及以上研究机构的办公室,二级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的一个会议室和一个接待室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二级学院内设机构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由其自筹经费参照配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或临海校区综合办根据职能部门编制人数,每年对用房面积进行重新核定,进行统一规划与调配,实现“人走房退,人进补房”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有关规定及时面向全校发布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严格按照配置标准,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加强办公设备配置需求的审核。
第十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购置需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按《16877太阳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退休、调动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