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和《16877太阳集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单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目标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进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同时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校内不重复购置。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程序为:
1、申购单位在每年申报仪器设备时,须按要求组织专家组(3-5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写《16877太阳集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
2、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
3、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
(1)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的情况,说明欲购置该仪器设备的意义和必要性;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技术指标及预算价格等;
(3)经费来源及其合理性;
(4)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5)仪器设备安装场所、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具备程度;
(6)校内、校外开放共享方案;
(7)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4、学校按照《16877太阳集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学校批准立项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16877太阳集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采购。
第五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
1、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时,须成立验收小组,对仪器性能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测。验收小组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主持,实验室负责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参加验收工作。
2、仪器设备在开箱验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口设备需经检验检疫局验收后方可开箱验收),不得擅自开箱验收。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开箱验收(由供应商或厂家安装的除外)。开箱验收时,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情况及设备外观异常现象(受潮、锈蚀、损伤等),如有异常应拍照留证并及时告知厂家,以便作进一步处理;要根据订货合同和装箱单,认真核查仪器零部件品种和数量;要严格按照说明书逐项检查设备功能指标,注意技术指标数据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或考机;有培训项目的仪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技术。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内,以书面报告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便办理索赔或维护手续。
5、安装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并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以及指标达到的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应选派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参加管理工作。
第七条 每台仪器设备都要建立仪器操作规程,并将仪器操作规程张贴在醒目的位置。使用仪器设备时要事先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按照《16877太阳集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积极开展校内外有偿服务,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求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或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方可允许单独使用或在管理人员协助下使用。非本校工作人员,未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允许不得操作此类仪器设备。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向校外借用,如借用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并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一条 要重视设备的定期检修,严禁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对于本校不能解决的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和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联系,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 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档案由使用单位或校档案室负责保管,原始技术资料未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出借。
第四章 效益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设备所在部门每年12月填写《16877太阳集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表》(附件2)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考核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对所在实验室及单位的下一年度项目实行限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三年内停止项目申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报 废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详见《16877太阳集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16877太阳集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3〕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