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9-05-05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台学院发〔201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学校经营性资产权益和保值增值,促进学校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经学校界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资产,主要包括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社会效益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现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包括投入、划转和委托16877太阳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国有经营性资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经资委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资产经营公司负有投资股东权责。经资委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副校长担任;委员8人,由校办、纪委办及人、财、物、科研转化、地方合作、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备专人负责经资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监督管理经营性资产,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初审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投资和贷款项目;协调资产经营公司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同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投入、划转和委托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在经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对直接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管理、保值增值。

第八条 经资委依照有关规定委派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确定董事长人选、监事会召集人,派驻财务负责人。任免或建议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人选,批准其薪酬和奖惩。

第九条 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各下属企业设立、业务经营、撤销等事务均按业务工作分管系列向其分管校领导履行请示报批程序,报董事会审议,经资委审定后提交资产经营公司按相关法规流程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经资委委托董事会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均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拟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薪酬及根据其经营业绩决定奖惩的方案,报经资委批准。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由其业务工作分管系列向其分管校领导履行请示报批程序,经董事会拟定、经资委审批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经资委授权下负责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各企业的负责人为本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所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资产经营公司应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应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企业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下属二级学院、部、处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学校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发展,有效提升学校综合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分级审批权限:

(一)公司自有资金单笔100万元(不含)以下对外投资协议或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二)公司自有资金单笔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协议或方案,报经资委决策;

(三)公司自有资金单笔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以上对外投资协议或方案,报校行政研究决策。

(四)公司自有资金单笔500万元(含)以上对外投资协议或方案,报校党委研究决策。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及学校特别许可之外,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外提供担保;

(四)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对外投资,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知识产权、科技资源投向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全资科技平台公司,按相关政策法规实行开放共享,鼓励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形成股权的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关系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制定投资管理办法,依规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活动。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依据国家规定,资产经营公司使用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必须按照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同时承担其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学校从资产经营公司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在董事会通过后,报经资委审批,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企业的利润分配遵循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政策。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和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经资委对管理层及有重要贡献员工给予奖励,具体由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投资创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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