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台学院发〔2021〕145号

发表日期:2021-12-30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和相关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人才项目经费和科研平台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我校以市场竞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研究经费。横向项目应同时符合科研项目的属性及经费来源的规定,即项目应具有研究性质或需要运用科学知识来开展项目研究、提供服务,且其研究内容和成果转化应具有创新性、创造性及相应知识产权;同时,科研项目及经费应当来源于市场竞争、市场委托方式(市场竞争指我校通过招投标或其它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及其相关机构和主管部门的非纵向科研项目;市场委托指企业、自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将科研项目委托给我校)。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指我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等。

(四)人才项目经费

指我校从上级管理部门获得各类人才称号所取得的科研培育经费以及学校配套给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

(五)科研平台经费

指科研平台建设的上级财政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六)参照纵向科研项目执行的经费

1.各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非公开竞争)给我校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2.承接其它单位纵向项目的子项目的经费;

3.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中,基本科研业务费及其它自有财政性资金部分。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对科研项目经费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预算调整、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加强科研经费日常监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财会监督,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属于学校产权的仪器设备。

(四)招投标中心按相关规定,负责做好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大宗材料等采购工作。

(五)审计处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六)纪检监察室对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严肃查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加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督,包括督促项目研究进度,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对本学院(部门)科研人员开展诚信教育,指导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监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学院(部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九)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财务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一)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中列支。

(二)科研业务费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它相关支出。其中,材料费支出应附有材料清单、验收入库单。除预算有明确约定外,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不得在材料费中列支。

(三)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间接经费

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五)管理费

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可行性论证、中期考核、过程管理、财务核算、资料保管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各类费用支出。

(六)激励费

指承担项目任务的课题组为提高科研工作效能安排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参与人员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费用范围内,分期提取激励费,充分发挥绩效的激励作用。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业务招待费

指在横向项目中支出的科研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其它科研项目经费一律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运行管理费

指在平台建设中用于支出日常办公用品、实验室维修改造、仪器设备日常维修等费用。

(九)其它支出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项目合同有其它支出预算的可列支,否则不能列支。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经费的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编制,包括设备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科目。

(二)间接经费按管理费和激励费两大类科目进行预算。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所申报项目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约定比例执行;没有约定的,间接经费按不超过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直接经费的30%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

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经费的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

(一)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在项目立项时,可设立二级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包括二级子项目预算内容。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如有外拨经费支出预算和约定的,按合同支出预算和约定执行。如有调整经费预算的,需提供合同的补充协议。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用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可自主根据项目需要支出,包括设备费、劳务费、科研业务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激励费等。

(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接待标准和要求参照学校公务接待的相关政策执行,业务招待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总额的15%。

(五)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按项目到款经费总额的3%提取。

(六)除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外,项目合同中约定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代购设备要有明确的代购设备清单,报销时需提供正规发票、代购合同。加工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材料费报销时,附材料清单、材料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设备(样机)所有权说明。

第九条 其它科研项目经费的编制

(一)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立科研项目经费

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支出,按设备费、劳务费、科研业务费三大类科目进行预算编制。

(二)人才项目经费

人才项目费用按照主管部门相应的经费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约定执行;没有经费使用办法和合同书的,可实行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支出,按设备费、劳务费、科研业务费三大类科目进行预算。科研启动经费中劳务费列支比例不超过30%。各类人才称号学校配套培育经费,参照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约定执行。

(三)科研机构发展金

主要用于科研机构业务拓展,按设备费、劳务费、激励费、科研业务费、运行管理费进行预算编制,其中激励费列支比例不超过50%(量化考核结果优秀的科研机构,其考核周期内的激励费可上浮至80%)。

(四)科技成果转化经费

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其中激励费发放的免税政策参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五)科研平台经费

科研平台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相应的经费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约定执行;没有经费使用办法和合同书的,参照纵向项目直接经费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经费到款管理

科研项目经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计划财务处制作到款通知书,科研管理部门将到款通知书、经费预算表及经费发放清单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科研项目经费下拨科研项目负责人账户。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按预算执行,票据按经费预算分类报支。科研人员要以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开支标准应参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票据要符合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经费经办人提供收款人签字或摁手印的收条、收据等收款证明,并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支出真实性情况说明,可予以报支。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可在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人才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金额在50万(含)元以上的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需经市财政审批通过。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单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含)元以上仪器设备,需向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确认书下发后,再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采购方式自定。其中台州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进口仪器设备,以及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按照招投标中心具体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所有横向经费的合同均由团队负责人自行签订。采购完成后,自行采购情况记录表和合同交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长期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按学校人事制度执行。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需依法缴纳。

第十六条 为完成科研项目赴国(境)外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不列入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不纳入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 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时,按以下办法支付:支付外单位单次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应附有发票、结算清单等;支付外单位单次发票金额3000元(含3000元)-20000元之间的,应附有委托合同、发票、结算清单等;支付外单位单次发票金额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应附有委托合同、发票、测试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结算清单。支付本单位时应附有原始结算凭证、结算清单等。单次发票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按招投标中心招标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通过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图书,鼓励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如单次图书采购报销费用低于1000元(不含)可简化程序,无须提供政采云截图依据,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票据予以直接报销。

第十九条 在纵向项目下拨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中报销差旅费的,其住宿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可在《16877太阳集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限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档;对邀请来访进行学术交流的外单位人员,其住宿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可上浮一档。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计划(合同)书中有明确办公用品预算的,可按预算要求报销。

第二十一条 如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则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署的委托书,经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同意,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项目组成员,在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允可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也可通过科研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六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主要包括:

(一)在相关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约定的,因项目合作而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二)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协作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进行外拨,外拨经费预算分配参照任务书预算执行。重大项目变更经所在依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外拨经费以合作合同为依据,合作合同须明确合作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指标、预算、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如合作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为掌握预算资金执行进度,要求合作单位定期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合作项目开展情况及递交资金使用明细表,学校根据情况定期进行抽查,保证项目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七章 预算调整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备案。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调整不需审批手续,财务在报销时可直接调整。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办理相应的调整手续,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章 经费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对拟提请结题或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或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批准结题或通过验收后5年内,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超过5年的项目经费由学校收回后统筹安排。科研平台配套经费、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组织活动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如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变换依托单位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协商不一致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科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经费报销。课题组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核算清单,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由计划财务处核销,收回结余经费。

第九章 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包括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三个环节。

(一)立项信息公开

科研管理部门收到项目立项批文或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后1个月内公开项目立项信息,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部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预算等。

(二)过程信息公开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6个月公开一次经费使用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经费到位情况、阶段性成果、各项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总额。大额设备费和大宗材料费应公开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和价格。

(三)结题验收信息公开

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公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标志性成果、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总额、经费结余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和验收意见等。

第三十四条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参照纵向项目执行,公开内容按照合同具体内容执行。涉及商业机密的关键词可用“*”替代。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科研管理部门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由科研人员决定是否执行新政策。

第三十七条 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旅游、娱乐、个人生活等与项目研发无关的费用,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对违反本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等上级相关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台学院发〔2019〕149号、台学院发〔2020〕156号文件同时废止;专利申请费支出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可在横向项目经费中支出;学校其它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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