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77太阳集团推广应用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5-07-01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地方合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台州市科技局《台州市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计划》文件精神,全面推广实施创新券,推进我校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地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处(地方合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创新券工作。其中科研处全面负责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设备处负责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中涉及的全校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与开放工作,计财务负责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中涉及的相关财会工作。

二、经浙江省科技厅或台州市科技局确认的创新载体应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积极利用创新券提供科研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科技咨询、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

三、创新载体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云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创新载体信息的更新维护、业务联系、信息反馈等线上工作和业务联系、合同签订、内部协调、备案存档等线下工作,以确保创新券服务工作能有效开展。

四、创新载体应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大众创业创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服务;创新载体同时要加强宣传,积极联系并协助企业申请创新券。

五、创新载体所依托的二级学院(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人员编制、设备维护与开放等安排与协调工作,积极协助创新载体利用创新券开展服务。

依托云平台完成的大型仪器检验检测服务其收入分配按设备处相关规定执行。依托云平台完成的科技咨询、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按校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七、为鼓励创新载体积极使用创新券,科研处将使用创新券的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款金额的1.5%返还创新载体用于自身建设。若该服务项目同时属于其他服务平台、研究机构,管理费累积返还不超过项目到款金额的2.0%

八、创新券兑现的时间、形式等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九、创新券补助的额度、时间、形式等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科研处将所有创新券的补助返还创新载体用于自身建设。

十、为更好地实施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各创新载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管理办法,报科研处备案后执行。

十一、创新载体对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热心服务的原则。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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