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辅导员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教社政〔2005〕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浙教工委〔2005〕35号《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工作第一线的组织者和教育者,是在基层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辅导员在各院(系)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学校党委学工部的指导。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是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
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胸襟宽广,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教育学生。
4.具有较完善的知识结构。既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比较广博的现代科学知识,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掌握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规律和方法,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负责学生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以及正常的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有:
1.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学生确立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或分团委书记等职务,抓好党、团组织建设。指导、组织学生开展党团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考核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3.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心理和生活状况,全面服务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熟悉青年学生成长的规律和特点,根据不同对象,做好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4.认真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组织学生骨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注重发挥学生骨干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作用。
5.认真做好学生的综合考评和评奖评优工作。掌握学生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有关学生表彰和违纪处理工作。
6.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提高校园文化活动的品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7.围绕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和学习方法等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加强学风建设。
8.积极向院(系)或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传递学生的重要信息,主动、及时处理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校园稳定。
9.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工作,做好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管理等工作。
10.参与学校心理咨询室组织的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参与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参与公寓内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参与新生入学、军训等环节中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11.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每学年至少写出1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论文。
12.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推荐、鉴定和文明离校等工作。
13.完成学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配备、选拔和聘任
第六条 科学合理地做好辅导员的配备、选拔和聘任工作,建设一支素质好、业务精、敬业精神强的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保障。
1.辅导员队伍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方针,在稳定现有思政队伍的基础上,从党员教师、党政干部以及校内外优秀毕业生党员中选拔一批思想觉悟高、学历层次高、具有较强组织活动能力的担任辅导员,在动态中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形成良性循环的选拔培养机制。
2.辅导员的选聘,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3.辅导员的临时调整和兼职辅导员的聘任由学工部和所在院(系)党总支考察,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决定。
4.专职辅导员一般任职四年,配备比例按照学生数的200:1。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
第七条 做好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关键,是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
1.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采取日常培养与正规培训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着重是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教育,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2.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在职或脱产进修等方法,不断提高辅导员“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等课程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3.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所有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4.学校要保证辅导员培训、考察所需要的经费。
5.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到外进行学习考察;
6.每学年开展1-2次思政论坛,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7.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优秀辅导员去挂职锻炼。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 学校重视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努力建立健全辅导员的考核体系。
1.辅导员的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其他教职工考核同步进行。
2.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报学工部、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比活动。
1.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由学校统一表彰,授予“16877太阳集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条 学校会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使得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
1.按规定了解有关文件精神、查阅有关资料和参加有关会议。
2.专职辅导员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要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可参加思政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评审时注重考核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也可参照专任教师系列实行低职高聘。
3.专职辅导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专任教师系列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4.专职辅导员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等职务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确保辅导员实际收入与本校相应教师的平均水平相当。
第八章 辅导员的分流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充分重视辅导员的分流和发展工作,帮助其选择和明确今后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根据辅导员的特长,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1.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学位的在职研究生(待遇与专业老师相同)或业务进修,促使其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也可以作为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军事理论课的教师骨干进一步加以培养,实绩突出的,可作为党政管理后备力量加以重点培养。
2.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转为业务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休整时间,安排其专业进修,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教学工作,努力成为教学、科研的骨干。
3.向社会党群和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积极输送优秀的政治辅导员,从事管理工作。
4.优先推荐辅导员到校内其他空缺岗位从事管理工作。
5.对不适合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转岗、分流到适合其发展的岗位工作,对转岗、分流而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