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完善我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的功能,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预警是指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警示制度。
第四条 预警的对象是指学习成绩突然下滑、补考门数较多,或因旷课、违纪等原因接近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五条 预警的范围。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预警:
(一) 一学期各类课程考核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不合格者;
(二) 一学年各类课程考核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不合格者;
(三)到了最后一学期仍有大量学分未修到者;
(四)学习成绩明显下滑者;
(五)本学期累计旷课累计6—8学时或因旷课受到处分以后,继续旷课达到6学时者;
(六)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经常出现一些不很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如果继续发展会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其他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者。
第六条 预警程序:
(一)因学生学习成绩或修学方面的问题需要预警的,由院(系)负责教务工作的同志向分管教学领导提出,由该领导落实;
(二)因学生旷课需要预警的,由院(系)负责教务工作的同志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出,由该领导落实;
(三)因学生违纪或其他情况需要预警的,由院(系)辅导员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出,由该领导落实。
第七条 对每学期进入预警范围的学生,由各院(系)下达两份《学生教育管理预警通知书》,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将一份《学生教育管理预警通知书》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由院(系)保留存档。如果有必要,各院(系)可视具体情况,向学生家长再寄发一份《学生教育管理预警通知书》。
第八条 对于所有受到预警的学生,各院(系)要逐个找其谈话,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原因,并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帮助其制定出今后进步的计划。同时将谈话情况及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分管领导。
第九条 各院(系)应管理好每个受预警学生的《学生教育管理预警通知书》的存根和教务人员出具的学生成绩单等材料,建立学生预警管理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预警工作监督、指导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执行人员为各院(系)思政人员和教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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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