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作者:安全保卫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9-18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持正常的校园治安、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及《16877太阳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校园实际,拟定于2024年108日起,进一步强化校内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规范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门岗进出管理

根据《16877太阳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三条未经安全保卫部批准,禁止校外无关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行驶”的规定和《16877太阳集团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综合治理方案》中实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进校审批制度。校内通行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实行进校审批制,每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车主需在指定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摩托车车主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方可申请),经安全保卫部审批同意后,制作并发放专属通行码(二维码),人、车、码信息一致,车辆方可在校内行驶。”的规定,自107日起,未取得校内通行码(二维码)的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禁止入校。

未经校方审核同意入驻的共享电动车经营品牌禁止入校。经校方审核同意入驻的共享电动车品牌,使用人员入校后应按《16877太阳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及停放。

二、进一步加强“交规化”教育与管理

    各二级单位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倡师生员工“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减少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超速、逆行、不戴头盔、违规载人等交通违规行为。

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所发现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违规行为,参照《16877太阳集团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规化”管理记分细则(试行)》按相应分值记分。

三、进一步优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管理

学校在有序增加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满足师生出行需要的同时,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及停放监管,让校园停车更加合理有序,车辆充电更加安全放心。车辆所有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若发现校内违规充电行为,可向校安全保卫部进行举报,值班电话:88661915(椒江)、85137026(临海)。

 

 

安全保卫部

20249月18日

文:安全保卫部/图:安全保卫部/审核:安全保卫部/责任编辑:学校办公室